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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二)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05-05 00:14:44   访问人次:42551

反洗钱知识(二)

    一、客户身份识别  

    (一)如何识别客户身份(客户开户资料审查与核实)

  (1)期货公司在为机构和个人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客户身份的审查与核实。  

    (2)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对资金及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应当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个人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应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将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     

    (4)机构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出具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期货公司应对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将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存档。  

    (5)期货投资者首次办理开户手续或者申请新的交易编码时,期货公司须采集并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  

    (6)期货公司应对客户预留的结算账户进行审查,确保结算账户、交易账户的名称与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名称一致。  

    (7)客户委托他人办理开户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审查客户的授权书,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存档。  

    (8)期货公司通过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发的客户,可由证券公司对客户开户资料、资金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期货公司应确保证券公司的审查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9)对于其他机构或个人介绍的客户,应由期货公司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义务。  

    (10)对于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模糊不清的,提供伪造,变造身份证明的或有其他异常情形的开户申请人,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11)期货公司应对上述开户申请人及其基本情况予以记录、备查。  

    (12)期货公司对先前获得的客户开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客户身份:(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2)回访客户;(3)实地查访;(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二)出现哪些情况以后,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三)在业务存续期间仍须识别客户身份吗?  

    (1)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2)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3)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四)如何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1)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2)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3)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五)识别客户身份后应当报告哪些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3)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4)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5)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六)当发生代理关系时,客户身份应当如何处理?  

    (1)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2)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一)哪些属于大额交易的类型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二)哪些属于可疑交易的类型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三)如何理解“短期、长期、大量、频繁”的含义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四)如何界定累计交易金额?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