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客户服务 > 公司公告

客户服务

关于客户参与连续交易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6-26 16:17:41   访问人次:2990

 

尊敬的客户: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将于201375日正式上线,我公司已将《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在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教育板块交易规则中公示,请您及时查阅。凡有意向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请及时与您的客户经理联系并与公司签署《长安期货有限公司关于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协议》,如未签署上述协议且参与连续交易的投资者,将视为您理解、接受并遵守该协议的全部内容,公司将按照协议相关要求对您的交易进行风险控制、追保及强平。

    望周知。

 

长安期货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长安期货有限公司

关于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协议

甲方:长安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相关规则,结合连续交易期间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差别,期货公司(甲方)与客户(乙方)就连续交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术语和定义

(一)“连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3:00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具体交易时间以交易所通知为准。

(二)“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连续交易品种的交易日参见交易所规则。

第二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三条 乙方持有连续交易品种的,不论是否参与连续交易,都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五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对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或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作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六条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结算后其账户的风险率未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15分钟内立即自行减仓。否则,甲方有权在连续交易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结果。

乙方账户在连续交易时间风险率未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并与乙方约定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时限,使乙方可用资金≥0。时限过后,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和乙方账户风险情况在连续交易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结果。乙方同意,只要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乙方不以未收到保证金追加和强平通知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七条 连续交易期间,甲方不办理出金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

第八条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九条 本协议与长安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

甲方:长安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                     客户签字:

(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法人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