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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案例系列之四:坚决查处对敲转移资金行为 切实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职责(大连商品交易所)

来源:网络转摘   发布时间:2018-11-03 15:44:48   访问人次:45590

本系列3起在不活跃合约通过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案例涉案金额相对较小,没有构成犯罪,但对敲转移资金行为扰乱了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是交易所严厉打击、查处的违规行为。采取对敲交易转移资金的违规行为,基于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动机和目的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是各不相同的。不论在哪种情况下、以何种主体身份实施的对敲交易,都是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严格禁止的,均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轻者给予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重者给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罚款、没收违规所得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商所发现对敲转移资金线索时,会要求对敲双方提交情况说明,要求盈利方通过银行转账归还盈利。对有涉嫌盗取资金的情况,通知亏损方向公安报案。对以对敲手段转移资金的违规客户,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开仓交易一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1至6个月的处罚。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易所上报证监会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侯某、陈某对敲转移资金案

大商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客户侯某、陈某在不活跃合约豆二1707上对敲成交1笔,成交量40手,占比当日总成交量的100%,涉及成交金额163万元,累计转移资金1.5万元,造成合约最大波动为7.2%。违规交易发生后交易所及时通知期货公司限制盈利方侯某账户出金,同时要求客户提供情况说明。据侯某和陈某供述,该事件是由于两人在夜盘进行程序测试,程序错误导致本次对敲发生。盈利方侯某通过银行转账把对敲的不当得利1.5元归还给陈某。

客户侯某、陈某利用不活跃合约,进行账户之间资金转移,金额较大,且二人对此笔对敲转移资金均知情,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利用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规定的违规行为,交易所对侯某和陈某给予暂停开仓1个月并处警告的处分。

——某投资公司对敲转移资金案

2015年9月,某投资公司与其管理的基金产品在玉米1509合约发生两笔对敲交易。双方以成交价2287元互为对手建仓60手,之后迅速以2349元的价格全部对敲平仓。该对敲交易合计成交120手,造成合约波动最大价差63元,价格波动2.68%。该投资公司是盈利方,其管理的基金损失3.7万元。交易所按照规则和程序启动调查,发现两个账户存在一定关系,并要求投资公司将对敲转移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至基金产品。该投资公司承认其交易不当,并表示要加强合规学习,加强对交易员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投资公司和其管理的基金产品之间利用对敲转移资金,金额较大,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利用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1至6个月”的规定。该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将发行产品账户资金通过对敲方式导入自有账户,性质恶劣,交易所从重对该投资公司处以暂停开仓3个月并处通报批评的处分。

本案中对敲获利方某投资公司选择的是不活跃的交割月合约,采取“快进快出”的方法在1分钟内完成对敲操作,转移资金迅速。事后该投资公司称由于交易员策略和下单问题导致账户交易异常,尽管其动机无法确认,但是交易结果违反了交易所规定,影响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交易所在查处违规行为时会根据违规的转移金额、对市场产生影响和调查配合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予以违规者相应的处分。而对于投资公司对敲转移其发行产品的资金,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交易所予以从重处罚。

——牛某、王某对敲转移资金案

某期货公司的客户牛某和王某,是朋友关系,平时经常一起做交易,两人也有业务往来。2014年4月,牛某和王某在棕榈油1504合约上对敲成交两笔,合计12手,转移资金1.2万元。当日该合约总成交量31手,牛某和王某的违规交易占比达到全天交易量的39%,造成合约波动最大差价194元,价格波动幅度达3.23%。交易所发现违规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并通过期货公司限制了盈利方王某的出金权限。据牛某和王某交代,牛某在与王某的业务往来中,欠王某1.2万元,为了方便起见,两人决定不去银行,而是采取期货交易的方式结算货款,由此产生了这起在棕榈油1504合约上的对敲交易。

交易所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对敲的有关规定,要求盈利方王某返还不当得利,对两人分别给予暂停开仓交易10个交易日并处警告的处分。

——合法合规进行期货交易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期货市场存在大量不活跃合约,每日交易量很少,一些客户利用这些合约采取对敲的方式转移资金,是期货市场常见的一种违规行为。

上述的侯、陈案是一起典型的对敲案,所幸没有造成一方实质损失。值得关注的是涉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供述对敲是由于“程序错误”导致。目前,期货市场上程序化交易已是普遍现象,各类交易程序、“插件”质量良莠不齐,采取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要在谨慎判断选择的基础上,合理合规操作,避免所谓的“程序错误”或者“误操作”,因为电脑的错误最终也是由人来承担责任的。

上述的某投资公司对敲转移资金案是一起投资公司的违规案件。投资公司本应是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市场分析服务的专业机构,应该有基本的专业操守和风险底线。此案例警示投资者谨慎选择投资顾问,在确定好投资顾问和投资策略后,要经常性的关注自己的投资情况,遇到可疑操作应及时问清原因。而投资公司应为客户提供最专业和优质的服务,赚取合法正当利益,损害客户利益和期货市场稳健运行的公司不仅将受到相应的惩处,最终必将被客户抛弃,被市场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