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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全面注册制之股票交易制度 ——长安期货参加西安交通旅游广播《财富新思维》节目直播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09-18 18:37:25 访问人次:10744
为做好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宣传工作,长安期货有限公司于9月14日参加西安广播电视台FM104.3《财富新思维》栏目直播,长安期货投教专员重点为投资者介绍了“股票交易制度中转融通、融资融券”的相关内容。
在本期节目中,长安期货投教专员为投资者讲解了转融通证券出借、转融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和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目前包括:(1)无限售流通股;(2)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3)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其次,长安期货投教专员介绍了证券公司如何申报开展转融券业务。转融券业务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约定申报,由出借人、证券公司对出借期限、费率、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按照约定的申报要素,分别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指令。非约定申报,由出借人、证券公司,按照固定的出借期限、费率档次,分别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指令。
最后,长安期货投教专员讲述了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出借期限和申报数量的规定。出借期限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申报数量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②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②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